(2016)鲁0902民初8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聂某与张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张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02民初832号原告聂某,男,1974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代理人彭广磊,山东民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女,1971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某与被告张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