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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03刑初字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刘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503刑初字22号公诉机关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阳,男,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梅河口市,住通化市二道江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6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1月15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通化市看守所。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通二检刑检刑诉[20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阳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孟宪君担任审判长,由马晓君、范新宇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孟凡颖、张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6月24日,被告人刘阳窜至通化市二道江区桦树村三组董洪福家养鸡场宿舍内,盗窃董洪福现金1300元,盗窃苏厚兰现金150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2、2015年7月28日晚,被告人刘阳窜至通化市二道江区山下威龙市场张春生仓库门前,盗窃张春生载货三轮摩托车一辆,经通化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窃物品价值1900元人民币;3、2015年8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刘阳窜至通化市二道江区废钢厂道口附近王金龙家院内,盗窃红色豪爵牌125摩托车一辆,销账得赃款100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经通化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600元人民币;4、2015年9月16日1时许,被告人刘阳窜至通化市二道江区七彩城内顺丰快递门前,盗窃载货三轮电瓶车一辆。经通化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5500元人民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阳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刘阳提起公诉。被告人刘阳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阳,于2015年6月24日,窜至通化市二道江区桦树村三组董洪福家养鸡场宿舍内,盗窃董洪福现金1300元,盗窃苏厚兰现金150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于2015年7月28日晚,窜至通化市二道江区山下威龙市场张春生仓库门前,盗窃张春生载货三轮摩托车一辆,经通化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窃物品价值1900元人民币;于2015年8月22日14时许,窜至通化市二道江区废钢厂道口附近王金龙家院内,盗窃红色豪爵牌125摩托车一辆,销账得赃款100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经通化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600元人民币;于2015年9月16日1时许,窜至通化市二道江区七彩城内顺丰快递门前,盗窃载货三轮电瓶车一辆。经通化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5500元人民币。被告人刘阳盗窃作案四起,价值人民币9450元。认定上述事实,经在庭审过程中,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刘阳盗窃犯罪的事实,所宣读和出示,进行了质证的证据如下:(一)被告人刘阳的供述与辩解。1、2015年6月份的一天,其在桦树养鸡场打工过程中看到老板从市场回来把钱包放包里然后扔在屋里的炕上,其从后窗户把窗纱卸掉,进入屋内拿走了包里的钱又从门进入旁边一个屋拿走了包和炕上的一个收音机。其在出来后将包扔到后山,顺着菜地离开。2、2015年8月份,其在北线姓王的养猪家干活,当天下午,其将姓王的骑回来没有拔钥匙的摩托车骑走,其在新站处买烧纸后骑车回梅河口给其大爷上坟,随后骑回二道江。骑了几天后,由于在老头商店附近打不着火,一路人询问价格后其将该摩托车已100元的价格卖给路人。3、2015年8、9月份,其在二道江区七彩城附近将路边一停放的三轮摩托车推走至二道江桃园,后来被快递公司人员找到,其领着快递公司的人将摩托车找回。4、2015年8、9月份,其在二道江区二区威龙市场后门,将一辆三轮车推走,随后将摩托车扔路边后离开。(二)被害人的陈述。1、被害人董洪福的陈述。2015年6月24日12时许,我刚回到鸡场,就听到两个女的在议论,说包丢了,钱和收音机不见了,之后我就回屋里去看,发现我住的屋里也被盗了,窗户上的纱窗给拽下来了。2015年6月20日,我同学尹四儿给我介绍一个工人到我厂子干活,小孩能有20来岁,身高1米65左右,挺瘦的,左眼有残疾,挺埋汰的,叫什么名我也不知道。他到我厂子呆了两个多小时就走了,也没有打招呼,他走后我的另一个男工人就发现裤子兜里的120元钱不见了。2、被害人苏厚兰的陈述。2015年6月24日上午11点多钟,我在董洪福家养鸡场干完活回宿舍后发现手拎包不见了,后来在房后山坡上找到了我的包,但是包里的钱不见了,和我一起的老太太的一个小收音机也不见了,我们老板董洪福过来说他媳妇的包夜被翻了出来,里边的1300多元钱也被盗了。房子平时也没人来,也没有被撬的痕迹。3、被害人王金龙的陈述。2015年8月22日下午1点多,我吃完饭吧摩托车停家院子里睡觉,睡醒后五点多钟发现摩托车没有了,摩托车钥匙没拔,有人看见是我雇的刘阳在下午5点多钟推的这个摩托车。刘阳是我雇的帮我推泔水的。4、被害人张春生的陈述。2015年7月28日晚21时至2015年7月29日早6时之间,我的波托车停在我家楼下仓库门前被盗了,是一辆红色长铃摩托车,车牌照吉ET31**,车没有上锁,我怀疑是威龙市场一个姓刘的人,是一个神经病,总偷摩托车。5、被害人王煦的陈述。2015年9月16日凌晨1时左右,我工作的顺丰快递送货电瓶车被盗了,电瓶车没有上锁,是一辆带棚带货箱的三轮车,货箱是黑色的,上面有顺丰速运的字。(三)证人证言1、证人周某芳的证言。2015年7月28人,因为店里没有客人,我和情愿咖啡屋的老板聊天时,看到一个男子推车一辆三轮摩托车往我们店的方向走,我看着这个人像是小彪子,小彪子是一个经常在威龙市场里逛荡的男的,大概30岁左右,170厘米,中等身材,当时她穿的衣服我没记住。2、证人刘某宝的证言。我听说我儿子投了一辆摩托车,我来说明一下情况,我儿子叫刘阳,身高1.65米,偏胖,今年27岁,没上过学,没有工作,平时就在二道江区威龙市场里转,有小脑偏瘫的疾病,有残疾证,是四级半残疾。他没有电话,平时就在威龙市场转,我也就是偶也能遇到他,也不知道他在哪里住。他之前没有偷过车,就是有时把别人的自行车骑几天后给还回去,威龙市场里的人都认识他。他发病的时候干了什么事都记不住。3、证人王某芬的证言。2015年9月16日14时30分左右,一个男的推着一台三轮摩托车说摩托车没有电了,要把车放到我的院里,他回去取电瓶,一会回来,并说给我20元钱当作看车回报,我一直等到18时黑天他也没有回来,我怕车丢就将三轮摩托车和我家邻居推进了我家的院子里。三轮车是黑色的电动三轮车,后面带一个封闭的货箱,车厢后面有顺丰快运四个字。(四)勘验笔录对被害人董洪福家进行现场勘验,提取鞋印足迹一份及现场照片。(五)鉴定意见。1、通化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通市价鉴字(2015)2-404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确定该案涉及的豪爵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600.00元。2、通化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通市价鉴字(2015)2-487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确定该案涉及的宗申三轮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5500.00元。3、通化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通市价鉴字(2015)2-486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确定该案涉及的长铃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1900.00元。(六)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吉公安康[2015]法精鉴字第628号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轻度精神发育迟滞;2、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上述证据,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刘阳均不持有异议,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阳,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阳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阳限制行为能力,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处罚,依法给予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阳犯盗窃罪,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5年10月16日起至2016年4月15日止。所处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孟宪君人民陪审员  范新宇人民陪审员  马晓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