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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5民初1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玉军、李春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玉军,李春荣,吕文图,张春梅,魏登辉,李海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5民初1223号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跃峰,董事长。被告:张玉军。被告:李春荣。被告:吕文图。被告:张春梅。被告:魏登辉。被告:李海霞。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玉军、李春荣、吕文图、张春梅、魏登辉、李海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存款133263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本院对本案将来的裁判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33263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窦中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南娟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