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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磴执字第8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李翠兰与张凤鸣、马美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翠兰,张凤鸣,马美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磴执字第875号申请执行人李翠兰,女,汉族,1950年2月4日出生,住磴口县巴镇。被执行人张凤鸣,男,汉族,1949年10月25日出生,住磴口县巴镇。被执行人马美荣,女,汉族,1957年11月8日出生,住磴口县巴镇。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石敏申请执行张凤鸣、马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磴民一初字第2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磴口县人民法院(2015)磴执字第87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到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小平执行员  孙兴民执行员  任 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玉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