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9001民特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张月勤、郑伟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月勤,郑伟,郑阳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9001民特70号申请人张月勤,无固定职业。申请人郑伟,无固定职业。申请人郑阳。本院于2016年4月7日受理了申请人张月勤、郑伟、郑阳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指定审判员胡军红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张月勤与被继承人郑占领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三个子女,分别为:长子郑伟、次子郑阳、长女郑彦。张月勤与被继承人郑占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位于石河子市叁拾叁小区XX栋XXX号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石房权证市字第号)、石河子城区34小区XX栋XXX号房屋一套。2011年1月1日郑占领因病死亡,其生前未留遗嘱。郑效敏、郑大情系郑占领之父母。郑占领之妻张月勤、父郑效敏、母郑大情、子郑伟、郑阳、女郑彦为被继承人郑占领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郑彦在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智诚公证处公证放弃对上述遗产的继承权。郑效敏、郑大情在河南省平舆县公证处公证放弃对上述遗产的继承权。三申请人因继承纠纷,于2016年4月7日经本院诉前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位于石河子市叁拾叁小区XX栋XXX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石房权证市字第号)除50%的产权为申请人张月勤所有外,另50%的产权为被继承人郑占领的遗产,由张月勤一人继承;二、申请人郑伟、郑阳自愿放弃对前述遗产的继承;三、位于石河子城区34小区XX栋XXX号房屋除50%的产权为申请人张月勤所有外,另50%的产权为被继承人郑占领的遗产,由张月勤一人继承;四、申请人郑伟、郑阳自愿放弃对前述遗产的继承。本院��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张月勤、郑伟、郑阳于2016年4月7日达成的前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军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筱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