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02民初8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张彦圣与孔凡霞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彦圣,孔凡霞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2民初894号原告:张彦圣,男,汉族,2008年2月17日生,学生,住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理人:张贵(系张彦圣之父),男,汉族,1961年1月23日生,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委托代理人:王晶杰,吉林市昌邑区双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孔凡霞(系张彦圣之母),女,汉族,1975年5月5日生,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彦圣与被告孔凡霞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彦圣之父张贵于2016年4月11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彦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张彦圣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刘忠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邵 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