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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执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金卫兵与李海军、都小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件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卫兵,李海军,都小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民执字第311号申请执行人金卫兵,住四平市。被执行人李海军,住四平市。被执行人都小梅,吉林师大附属小学工会主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卫兵与被执行人李海军、都小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外人在本院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现本案暂时不能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申请执行人金卫兵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北民初字第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金卫兵可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洪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孟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