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民初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辽宁利安达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与彭丹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利安达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彭丹
案由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248号原告:辽宁利安达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51—2号(1—8—9)。被告:彭丹。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利安达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诉被告彭丹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将本案并入另外的案件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利安达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杨 芳代理审判员 张 莹人民陪审员 王唤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雅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