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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3执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滁州银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滁州苏豪沥青有限公司、滁州市盛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滁州银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滁州苏豪沥青有限公司,滁州市盛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桑少章,贾德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3执536号申请执行人:滁州银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法定代表人:薛梅,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滁州苏豪沥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紫薇路东侧、安邦用地南侧)。法定代表人:桑少章,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滁州市盛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沙河。法定代表人:黄保文,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桑少章。被执行人:贾德芳,196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二初字第0068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滁州苏豪沥青有限公司、滁州市盛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桑少章、贾德芳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5987681.43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57519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滁州市盛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200000元;二、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荣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子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