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02执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张景贵申请杜玉珍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02执339号申请执行人:杜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人杜某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张某某抚养纠纷执行一案,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的(2015)东江西民初书第743号民事调解书。经审查,本案申请执行人应为张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的(2015)东江西民初书第743号民事调解书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小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成帛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