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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桃执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孝军与被执行人彭庆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孝军,彭庆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桃执字第452号申请执行人刘孝军,男,196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石牛江镇游伏沙村。被执行人彭庆社,女,195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桃江县桃花江镇金鸭社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2015)桃民二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人刘孝军与被执行人彭庆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彭庆社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彭庆社没有按时履行偿还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实,被执行人彭庆社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孝军亦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申请执行人刘孝军与被执行人彭庆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刘孝军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彭庆社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彭庆社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爱宝审判员  崔益沙审判员  潘维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蔡曙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