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刑初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赵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4刑初353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甲,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江县,暂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1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1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诉(2016)3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甲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向心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被告人赵某甲在58同城网站注册了一个“福星电子科技”的用户名,并在58同城网上发布了出售全新和二手的苹果5S手机的信息,信息中写明支付官网验证、带发票、全国联保等信息。被告人赵某甲还在淘宝网上注册了“萌萌君么么哒”的账号,用于联系客户。在网上,被告人赵某甲标明的全新苹果5S(16G)的价格为人民币1148元(以下均为人民币),全新苹果5S(32G)的价格为1230元,全新苹果5S(64G)的价格为1312元,以价低来吸引顾客。同时,被告人赵某甲在本市福田区华强北手机市场购买了一批安卓系统的低档山寨手机和假的苹果手机壳和包装盒,自己将山寨手机包装成苹果手机。后被告人赵某甲又与顺丰速运(集团)有限公司上步营业部签订了快递货物和由顺丰代收货款的协议。当有顾客在网上看到被告人赵某甲的信息并购买手机后,赵某甲便将假苹果手机通过快递公司快递给客户。当客户收到手机时,便将货款支付给快递公司,有的客户在收到手机时发现是假的苹果手机便拒收货物,有的客户发现被骗后,便联系被告人赵某甲要求退款,赵某甲则会以各种理由不予退货。自2015年10月至11月10日,赵某甲共销售了91部假苹果手机,买家签收的有40部,买家支付的货款共为58230元。具体诈骗事实如下:一、2015年10月28日,被害人文某通过淘宝网从被告人赵某甲处购买了一部假苹果5S手机,被骗取1312元。二、2015年10月,被害人王某通过淘宝网从被告人赵某甲处购买了一部假苹果5S手机,被骗取1200元。三、2015年10月,被害人李某华通过淘宝网从被告人赵某甲处购买了一部假苹果5S手机,被骗取1230元。四、2015年10月31日,被害人郭某通过淘宝网从被告人赵某甲处购买了一部假苹果5S手机,被骗取1312元。五、2015年10月29日至11月2日,被害人刘某平通过淘宝网从被告人赵某甲处购买了一部假苹果5S手机,被骗取1148元。六、2015年10月,被害人刘某通过淘宝网从被告人赵某甲处购买了一部假苹果5S手机,被骗取1312元。七、2015年10月,被害人罗某通过淘宝网从被告人赵某甲处购买了一部假苹果5S手机,被骗取1312元。八、2015年11月3日,被害人鲁某通过淘宝网从被告人赵某甲处购买了一部假苹果5S手机,被骗取1140元。九、2015年10月24日,被害人赵某乙通过淘宝网从被告人赵某甲处购买了一部假苹果6手机,被骗取1230元。十、2015年10月,被害人杨某龙通过淘宝网从被告人赵某甲处购买了一部假苹果5S手机,被骗取1300元。十一、2015年10月,被害人李某雨通过淘宝网从被告人赵某甲处购买了一部假苹果5S手机,被骗取1148元。十二、2015年10月,被害人万某通过淘宝网从被告人赵某甲处购买了一部假苹果5S手机,被骗取1148元。十三、2015年10月,被害人田某通过淘宝网从被告人赵某甲处购买了一部假苹果5S手机,被骗取1312元。十四、2015年10月,被害人杨某通过淘宝网从被告人赵某甲处购买了一部假苹果5S手机,被骗取1148元。2015年11月10日,民警在本市福田区沙埔头东村65栋403房将被告人赵某甲抓获,并缴获快递单91份,假苹果手机1部,苹果手机壳等。经鉴定,被缴获的假苹果5S手机价值372元。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赵某甲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当庭辩称其已明确告知顾客销售的手机是假苹果手机;被害人联系其退款时其表示愿意退款,并表示要收到退货才能退款,且当时其儿子生病,其在医院照看不方便接电话未及时处理退款事宜,其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其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有异议,认为其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被告人赵某甲在58同城网站注册了一个“福星电子科技”的用户名,并在58同城网上发布了出售全新和二手的苹果5S手机的信息,信息中写明正品、支付官网验证、带发票、全国联保等信息。被告人赵某甲还在淘宝网上注册了“萌萌君么么哒”的账号用于联系客户。在网上,被告人赵某甲标明以人民币1200元左右的价格销售全新苹果5S手机,以价低来吸引顾客。当客户向其购货时,被告人赵某甲将其在本市福田区华强北手机市场购买的假苹果手机及配件、包装盒等包装成套后,通过顺丰速运(集团)有限公司将手机发送给客户。货款由顺丰速运(集团)有限公司代收后再与被告人赵某甲结算。部分客户在收到手机时发现是假的苹果手机便拒收货物,有的客户发现被骗后,便联系被告人赵某甲要求退款,赵某甲则会以各种理由不予退货。自2015年10月至11月期间,赵某甲以上述方式销售手机后拒不退还买家货款的诈骗事实如下:一、2015年10月24日,被害人赵某乙通过淘宝网从被告人赵某甲处购买了一部假苹果手机,被骗取人民币1230元。二、2015年10月25日,被害人杨某龙通过淘宝网从被告人赵某甲处购买了一部假苹果手机,被骗取人民币1300元。三、2015年10月25日,被害人田某通过淘宝网从被告人赵某甲处购买了一部假苹果手机,被骗取人民币1312元。四、2015年10月28日,被害人文某通过淘宝从被告人赵某甲处购买了一部假苹果手机,被骗取人民币1312元。五、2015年10月28日,被害人刘某通过淘宝网从被被告人赵某甲处购买了一部假苹果手机,被骗取人民币1312元。六、2015年10月28日,被害人万某通过淘宝网从被告人赵某甲处购买了一部假苹果5S手机,被骗取人民币1148元。七、2015年10月29日,被害人李某华通过淘宝网从被告人赵某甲处购买了一部假苹果手机,被骗取人民币1230元。八、2015年10月29日,被害人刘某平通过淘宝网从被告人赵某甲处购买了一部假苹果手机,被骗取人民币1148元。九、2015年10月30日,被害人王某通过淘宝网从被告人赵某甲处购买了一部假苹果手机,被骗取人民币1148元。十、2015年10月30日,被害人罗某通过淘宝网从被告人赵某甲处购买了一部假苹果手机,被骗取人民币1312元。十一、2015年10月30日,被害人李某雨通过淘宝网从被告人赵某甲处购买了一部假苹果手机,被骗取人民币1148元。十二、2015年10月30日,被害人杨某通过淘宝网从被告人赵某甲处购买了一部假苹果手机,被骗取人民币1148元。十三、2015年10月31日,被害人郭某通过淘宝网从被告人赵某甲处购买了一部假苹果手机,被骗取人民币1312元。十四、2015年11月3日,被害人鲁某通过淘宝网从被告人赵某甲处购买了一部假苹果手机,被骗取人民币1140元。2015年11月10日,民警在本市福田区沙埔头东村65栋403房将被告人赵某甲抓获,并缴获快递单91份,假苹果手机1部,苹果手机壳等。经鉴定,被缴获的假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372元。2016年4月11日,被告人赵某甲退还赃款人民币17252元。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可予充分证明:1、缴扣的手机、手机包装盒照片等物证;2、被告人身份材料、前科劣迹查询说明、扣押清单、被告人银行卡交易明细、顺丰公司的代收货款清单及发件统计表、快件运输合同暨月结协议、聊天信息截图、被告人发布的信息广告内容截图、涉案91份快递单、抓获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赵某乙、杨某龙、田某、文某、刘某、万某、李某华、刘某平、王某、罗某、李某雨、李某、郭某、鲁某等人陈述;4、被告人赵某甲供述与辩解。在侦查阶段,被告人赵某甲对其互联网上发布低价销售正品苹果手机广告,骗取他人购买手机后以各种理由拒不退还款项诈骗他人钱财的事实供述不讳;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辩称已明确告知被害人其销售的是假苹果手机,且并非不想退还货款,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的辩解与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相关聊天信息内容不相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退还赃款的情节,本院酌情予以考虑。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0日起至2016年6月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赵某甲退还的赃款,依法退还被害人赵某韬人民币1230元;退还被害人杨某龙人民币1300元;退还被害人田某统人民币1312元;退还被害人文某人民币1312元;退还被害人刘某人民币1312元;退还被害人万某霞人民币1148元;退还被害人李某华人民币1230元;退还被害人刘某平人民币1148元;退还被害人王某加人民币1148元;退还被害人罗某斌人民币1312元;退还被害人李某雨人民币1148元;退还被害人杨某人民币1148元;退还被害人郭某超人民币1312元;退还被害人鲁某人民币11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敏人民陪审员 刘玉和人民陪审员 韩光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温成华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