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城民初字第2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袁某与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王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民初字第2490号原告袁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诉被告王某变更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洪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军荣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