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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91民初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王曦与秦皇岛佳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曦,秦皇岛佳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91民初第699号原告王曦。被告秦皇岛佳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中道7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57956941-4。法定代表人梁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曦诉被告秦皇岛佳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曦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20元,减半收取145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丁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