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12行审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徐州市铜山区商务局与曹兴俊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徐州市铜山区商务局,曹兴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312行审126号申请人徐州市铜山区商务局,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法定代表人张广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宝、董月红,徐州市铜山区酒类流通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被申请人曹兴俊,大许镇大吴村金桥超市负责人,工商注册证号:320323600242674,地址徐州市铜山区。申请人徐州市铜山区商务局申请执行被申请人曹兴俊酒类违法案件行政处罚非诉执行一案,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徐州市铜山区商务局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徐州市铜山区商务局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徐州市铜山区商务局撤回申请。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由申请人徐州市铜山区商务局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守东审 判 员 王德秀人民陪审员 杜秀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祁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