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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1民初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玉荣与被告唐林燃、李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荣,唐林燃,李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1民初553号原告刘玉荣,男,196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告唐林燃,男,住四川省宜宾县。被告李畅,男,住四川省宜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荣与被告唐林燃、李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玉荣以“被告已经履行”为由,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玉荣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3元,减半收取计146元,由原告刘玉荣负担。审判员  杨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邓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