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后法执字第18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通辽奥京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李青钢、白红英、肖千科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后法执字第1887号申请人通辽奥京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青钢,男,55岁,蒙古族,无业,住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白红英,女,52岁,汉族,无业,住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肖千科,男,30岁,汉族,个体,住通辽市科左后旗。本院执行通辽奥京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李青钢、白红英、肖千科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科民初字第38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5年10月28日移送到我院执行局。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科民初字第386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呼格吉勒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大 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