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5执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隆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刘振帮、杲秀敏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隆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刘振帮,杲秀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5执458号申请执行人隆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隆化县。法定代表人牛立学,局长。被执行人刘振帮,住隆化县。被执行人杲秀敏,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隆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刘振帮、杲秀敏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0825行审15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隆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刘振帮、杲秀敏履行给付3.422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杲秀敏在银行账户的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冀0825行审15号行政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守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静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