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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民初27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青岛美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任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美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任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2728号原告青岛美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苏州路60号。法定代表人:王兵,经理。委托代理人:冷京寿,平度向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鹏。原告青岛美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任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青岛美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任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所诉被告主体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美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给原告青岛美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接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春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许月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