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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刑终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史天明非法采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史天明

案由

非法采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刑终8号原公诉机关代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史天明,男,1950年10月12日出生于山西省代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代县。因涉嫌犯非法采矿罪于2014年2月17日被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依法逮捕,2016年3月7日被代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辩护人李飞,山西东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许崇华,山西东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县人民法院审理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史天明犯非法采矿罪一案,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2014)代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判后,原审被告人史天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2015)忻中刑终字第156号刑事裁定,以原判部分事实不清为由,撤销代县人民法院(2014)代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发回重审。代县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代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理本案中,原审被告人的辩护人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原审法院未作明确答复;原审被告人史天明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予以否认,原判判处原审被告人史天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量刑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代县人民法院(2015)代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代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泳江审 判 员  赵 耀代理审判员  胡正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