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8民初9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张成杰与浙江渠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杰,浙江渠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8民初921号原告张成杰,男,满族,1971年6月10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被告浙江渠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888号信雅达科技大厦916、918室。法定代表人陈剑辉。原告张成杰诉被告浙江渠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决被告支付给原告拖欠的���资6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成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渠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经缺席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原、被告双方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约定原告在被告处从事销售工作,劳动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即自2012年12月3日起至法定的解除事由或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时止。2016年3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和一份欠条,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被告确认尚欠原告2015年3月31日至2016年2月期间的工资600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浙江渠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张成杰工资人民币60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被告浙江渠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季隽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汤 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