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4民初1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邓环诉王道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环,王道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1338号原告邓环,男,196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臻,河南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道清,男,196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环诉被告王道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环提出已与被告王道清基本达成调解意向,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邓环承担。审判员 王 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伟杰-2-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