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102民初16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付晓亮与张超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晓亮,张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1652号原告:付晓亮。被告:张超。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晓亮诉被告张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6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生效法律文书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超银行存款6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纪笑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薛桂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