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下陆执字第0028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程良杰与戴汉清、鄂州市鸿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良杰,戴汉清,鄂州市鸿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下陆执字第00286-2号申请执行人程良杰。被执行人戴汉清。被执行人鄂州市鸿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程良杰诉被执行人戴汉清、鄂州市鸿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2015)鄂下陆民初字第003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戴汉清、鄂州市鸿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程良杰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程良杰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定,裁定如下:终结程良杰依据(2015)鄂下陆民初字第0037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戴汉清、鄂州市鸿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 军代理审判员 余志海代理审判员 张 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