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法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马永元与俸金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永元,俸金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法执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马永元,女,汉族,1983年2月3日生,小学文化,务农,住双江自治县。被执行人俸金保,男,傣族,1973年5月20日生,小学文化,务农,住双江自治县。关于申请执行人马永元与被执行人俸金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马永元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双民初字第18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案件执行标的额4000元,案件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合计标的4075元。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俸金保于2015年12月23日支付500元,对剩余款项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俸金保于2016年5月30日甘蔗收割完后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双法执字第8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剑执行员 黄 群执行员 张文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俸玉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