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2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周彦彬与刘洪军、王玉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彦彬,刘洪军,王玉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辽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2民初41号原告周彦彬,男,汉族,1992年10月1日出生,现住吉林省双辽市。被告刘洪军,男,汉族,1979年3月28日出生,现住双辽市。被告王玉军,男,汉族,30岁,现住双辽市辽北街。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辽支公司,现住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彦彬与被告刘洪军、王玉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彦彬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原告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彦彬撤诉。本案受理费274元,保全费2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丽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