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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2民初字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肇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立霞、马福仁、金淑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立霞,马福仁,金淑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2民初字376号原告肇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传军,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宋佰峰,单位职员。被告张立霞,男,196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肇东市。被告马福仁,男,1957年8月28日出生,住肇东市。被告金淑英,女,1956年10月11日出生,住肇东市。原告肇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立霞、马福仁、金淑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开庭审理,原告肇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当庭撤回对被告金淑英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金淑英的起诉。审 判 长  张海波代理审判员  于丽红代理审判员  陈丛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晓光处理过的文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