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903刑初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黄忠仁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忠仁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903刑初4号公诉机关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忠仁,男,1957年9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七台河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6月19日被七台河市公安局桃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桃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七台河市看守所。被告人黄忠仁诈骗一案,由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月5日以七桃检诉刑诉(2015)179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大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忠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忠仁虚构其能办理为七台河市引水工程供应管材和办理七台河市引水工程人工土建项目的事实,通过崔某某先后认识了被害人哈尔滨市佳华管业有限公司张某某、被害人哈尔滨市洪涛物流有限公司代某某,为取得二人信任,被告人黄忠仁雇佣两名女子冒充七台河市供水指挥部人员去张某某所经营的哈尔滨市佳华管业有限公司拍照、现场勘查,获取张某某的信任。在张某某和代某某来七台河市考察项目时,被告人黄忠仁带领二人来到七台河市供水指挥部,更加取得了张某某和代某某的信任,张某某在离开时交给被告人黄忠仁人民币5000.00元。被告人黄忠仁以请七台河市供水指挥部人员吃饭、给七台河市供水指挥部领导送礼、陪七台河市供水指挥部领导去北京办事、给张某某和代某某制作标书为由,多次向二人索要财物。2014年8月上旬至2015年10月期间,被告人黄忠仁虚构为张某某办理供应七台河市引水工程管材的事实,多次骗取张某某人民币共计292000.00元;2014年8月上旬至2014年11月期间,被告人黄忠仁虚构为代某某办理七台河市引水工程人工土建项目的事实,多次骗取代某某人民币共计115000.00元。被告人黄忠仁共实施二起诈骗,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407000.00元,赃款均被其挥霍。2015年6月19日被告人黄忠仁被公安机关抓获。为支持其控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1.书证:抓捕经过、户籍证明、账户交易明细、居间协议、七台河市供水工程说明、工作说明;2.证人崔某某、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代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忠仁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忠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忠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无辩解。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忠仁虚构其能办理为七台河市引水工程供应管材和办理七台河市引水工程人工土建项目的事实,通过崔某某先后认识了被害人哈尔滨市佳华管业有限公司张某某、被害人哈尔滨市洪涛物流有限公司代某某,为取得二人信任,黄忠仁雇佣两名女子冒充七台河市供水指挥部人员去张某某所经营的哈尔滨市佳华管业有限公司拍照、现场勘查,获取张某某的信任。在张某某和代某某来七台河市考察项目时,黄忠仁带领二人来到七台河市供水指挥部,更加取得了张某某和代某某的信任,张某某在离开时交给黄忠仁人民币5000.00元。黄忠仁以请七台河市供水指挥部人员吃饭、给七台河市供水指挥部领导送礼、陪七台河市供水指挥部领导去北京办事、给张某某和代某某制作标书为由,多次向二人索要财物。2014年8月上旬至2015年10月期间,黄忠仁虚构为张某某办理供应七台河市引水工程管材的事实,多次骗取张某某人民币共计292000.00元;2014年8月上旬至2014年11月期间,黄忠仁虚构为代某某办理七台河市引水工程人工土建项目的事实,多次骗取代某某人民币共计115000.00元。综上,黄忠仁共实施二起诈骗,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407000.00元,赃款均被其挥霍。2015年6月19日被告人黄忠仁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1)抓捕经过;(2)户籍证明;(3)账户交易明细;(4)七台河市价格认证中心说明;(5)哈尔滨市佳华管业有限公司执照复印件;(6)居间协议;(7)七台河市供水工程说明;(8)工作说明;2.证人崔某某、于某某、刘某某、王某某、邢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代某某陈述;4.被告人黄忠仁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忠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自己没有能力为他人办理七台河市引水工程供应管材、人工土建项目的能力,仍旧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黄忠仁将所骗款项全部挥霍,酌定从重处罚;其能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忠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9日始至2023年6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鹭荻代理审判员  金星锋人民陪审员  张丽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