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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22执18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邵子健与朱明、吕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子健,朱明,吕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22执188-2号申请执行人:邵子健。被执行人:朱明。被执行人:吕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2015)寿民二初字第005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朱明、吕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的义务是:共同偿还邵子健借款50000元,共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本案执行费666元。但被执行人朱明、吕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朱明系寿县板桥镇新华小学教师,每月有固定工资收入,由寿县农村商业银行板桥支行代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明在寿县农村商业银行板桥支行的工资存款45129元【其中含:借款50000元,截止本院作出本裁定止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21元(50000元×日万分之一点七五×71天,从2016年2月1日起计算至2016年4月11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本案执行费666元,合计52337元,扣除本院提取的720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家奎审判员  吴 环审判员  姚 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小宝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