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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9001民特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史多义、史宏君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史多义,史宏君,史宏建,史宏利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9001民特68号申请人史多义。申请人史宏君。申请人史宏建。申请人史宏利。本院于2016年4月7日受理了申请人史多义、史宏君、史宏建、史宏利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指定审判员胡军红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史多义与被继承人王菊英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三个子女,分别为:长子史宏君、次子史宏建、三子史宏利。史多义与被继承人王菊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位于石河子北泉镇明珠花园X栋XXX号房屋一套。被继承人王菊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遗留有存单存款10000元(账号:0375)、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遗留有存单存款20000元(账号:0358)、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遗留有存单存款20000元(账号:0360)。2015年10月10日,王菊英死亡。其生前均未留遗嘱,王菊英的父母均���于其死亡。王菊英之夫史多义、子史宏君、史宏建、史宏利为被继承人王菊英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四申请人因继承纠纷,于2016年4月7日经本院诉前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史多义与被继承人王菊英共同购买的位于石河子北泉镇明珠花园X栋XXX号房产除50%的产权为史多义所有外,另50%的产权为被继承人王菊英的遗产,由史多义一人继承;二、史宏君、史宏建、史宏利自愿放弃对前述遗产的继承;三、被继承人王菊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遗留的存单存款10000元(账号:0375)、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遗留的存单存款20000元(账号:0358)、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遗留的存单存款20000元(账号:0360),均由史多义一人继承;四、史宏君、史宏建、史宏利自愿放弃对前述遗产的继承。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史多义、史宏君、史宏建、史宏利于2016年4月7日达成的前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军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筱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