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22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张东东与阳城县芬雷选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东东,阳城县芬雷选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522执76号申请执行人张���东。被执行人阳城县芬雷选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阳城县町店镇大宁村。法定代表人霍志军,任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东东与被执行人阳城县芬雷选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阳城县芬雷选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交纳执行款23005元,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退还执行款23005元,本案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21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