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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乳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姜海英与王常清、孙丽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海英,王常清,孙丽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民初字第71号原告姜海英。委托代理人宋一,乳山持正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王常清,现羁押于乳山市看守所。被告孙丽。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海英诉被告王常清、孙丽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海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姜海英负担。审判长  宋琳琳审判员  于鲁江审判员  刘 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姜 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