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乳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姜海英与王常清、孙丽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海英,王常清,孙丽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民初字第71号原告姜海英。委托代理人宋一,乳山持正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王常清,现羁押于乳山市看守所。被告孙丽。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海英诉被告王常清、孙丽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海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姜海英负担。审判长 宋琳琳审判员 于鲁江审判员 刘 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姜 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