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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民终2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孙吉雨与张建峰、骆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吉雨,张建峰,骆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终23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吉雨。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建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骆梅。委托代理人张建峰,身份情况同上,系骆梅姐姐之配偶。上诉人孙吉雨因与被上诉人骆梅、被上诉人张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27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受理后,由审判员宿敏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林伟光担任本案主审、与代理审判员汪青松共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二审诉讼中,上诉人孙吉雨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上诉人骆梅、被上诉人张建峰的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孙吉雨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吉雨撤回对被上诉人骆梅、被上诉人张建峰的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上诉人孙吉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宿 敏代理审判员  汪青松代理审判员  林伟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杜 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