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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民初30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瑞安市湖岭镇人民政府与瑞安市罗咪啦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市湖岭镇人民政府,瑞安市罗咪啦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3037号原告瑞安市湖岭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瑞安市湖岭镇邮电路28号。法定代表人刘光享,镇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瑞华,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杰,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瑞安市罗咪啦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湖岭镇林溪石埠坪村领背。法定代表人章岳考,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湖岭镇人民政府与被告瑞安市罗咪啦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瑞安市湖岭镇人民政府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没有提出缓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项鹏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