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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8103民初4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07

案件名称

孙丽红与王福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兴隆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黑8103民初498号原告孙丽红,女,汉族,五九七农场居民委职工。被告王福清,男,汉族,无固定职业。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孙丽红与被告王福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保江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孙丽红于2016年4月11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丽红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丽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44元,减半收取922元,由原告孙丽红负担。审判员  李保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李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