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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2刑更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罪犯胡智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2刑更206号罪犯胡智辉,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7日作出(2004)抚刑二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胡智辉犯抢劫、抢夺、敲诈勒索、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3月3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赣监刑执字第113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1年9月27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胡智辉在2010年12月至2015年11月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先后获得月表扬18次,单项表扬7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监狱劳动能手1次,禁闭1次、警告1次。经委托江西省景德镇监狱将罪犯胡智辉的服刑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胡智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智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3月3日起至2023年7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红代理审判员 贾 珺代理审判员 占丽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曹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