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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执字第37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陈明月与洪金群、洪美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明月,洪金群,洪美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3739号申请执行人陈明月,女,195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洪金群,男,197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洪美宁,女,197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申请执行人陈明月与被执行人洪金群、洪美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石狮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狮民初字第33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判文书,被执行人洪金群、洪美宁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陈明月款项310000元及其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明月与被执行人洪金群、洪美宁于2016年4月8日经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陈明月与被执行人洪金群、洪美宁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狮执字第373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凯歌代理审判员  鄞志练代理审判员  林镇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蔡海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