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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执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史巧珺与青岛国隆昌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巧珺,青岛国隆昌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3执296号申请执行人史巧珺。被执行人青岛国隆昌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国庆。申请执行人史巧珺与被执行人青岛国隆昌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6387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史巧珺要求被执行人青岛国隆昌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给付购房款861120元及利息。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坐落于青岛市市北区xx路x号x号楼x层xxx户房屋,该房屋目前不具备处置变现条件,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638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王玉华审判员 侯昭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邹佩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