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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1民初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合肥杰迈特汽车新材料有限公司、叶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杰迈特汽车新材料有限公司,叶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21民初第903号原告:合肥杰迈特汽车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建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纯翠,北京德桓(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磊,男,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合肥杰迈特汽车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叶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守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杰迈特汽车公司诉称:2015年8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4326元,约定在2015年9月15日前还清。并立借条一份,之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脱不给,现诉之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叶磊缺席庭审,在答辩期未作书面答辩,举证期限内亦未提供证据。原告为证明其主张举证如下:一、借条一份,证明目的,被告借款的事实,主要内容:“截止2015年8月17日欠公司借款24326元,最迟2015年9月15日还清”借款人:叶磊:2015年8月17日由于被告缺席未能质证,其提交的证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被告本是原告公司员工,负责原告公司采购,由于工作性质不同,经常从原告公司借款,截止2015年8月17日尚欠公司借款24326元,被告立下借条一份。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有被告立的借条证实,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杰迈特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24326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8元,减半收取204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拒不履行给负义务,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王守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甄胜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