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22民初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22民初399号原告:朱某某,男,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刘某某,女,居民,户籍地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枞阳县。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某某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朱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朱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吴 革审 判 员 周和义人民陪审员 王自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何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