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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4民初8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熊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熊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4民初812号原告唐某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庆,湖南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某某。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熊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唐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2元,减半收取181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审判员 文 彬二0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丽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