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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8民初20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王心华,易永素与重庆市鑫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心华,易永素,重庆市鑫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8民初2052号原告王心华,男,1974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原告易永素,女,1975年9月2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重庆市鑫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南大街45-56号,组织机构代码69656953-6。法定代表人杜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昊,女,1984年4月28日生,汉族,重庆市鑫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二村29号3-4(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心华、易永素与被告重庆市鑫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心华、易永素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告王心华、易永素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心华、易永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20元,减半收取3360元,由王心华、易永素负担。审判员  邓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甜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