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03执6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涪城区支行与易长江、纪本建、胡平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涪城区支行,易长江,纪本建,胡平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6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涪城区支行,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负责人:王丽。被执行人易长江,男,汉族,生于1981年7月27日,住眉山市仁寿县。被执行人纪本建,男,汉族,生于1990年8月11日,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被执行人胡平军,男,汉族,生于1987年10月26日,住绵阳市三台。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涪城区支行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79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易长江、纪本建、胡平军拒不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易长江、纪本建、胡平军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红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海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