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3民初18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小刚、赵丽等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李小刚,赵丽,李强,郭霞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1824号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清路三一产业园三层。法定代表人杨召文,董事长。被告李小刚,男,汉族,1980年9月29日出生。被告赵丽,女,汉族,1981年3月3日出生。被告李强,男,汉族,1982年3月14日出生。被告郭霞,女,汉族,1982年2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小刚、赵丽、李强、郭霞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1520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限额冻结被告李小刚、赵丽、李强、郭霞银行存款人民币1520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舒智玲人民陪审员 言京华人民陪审员 陈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杨思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