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40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原告胡方民与被告青岛秀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方民,青岛秀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4040号原告胡方民,男,198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青岛秀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琳,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胡方民与被告青岛秀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魏来独任审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方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2元,由原告胡方民负担。审判员 魏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