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03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宗某甲离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甲,宗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03执37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甲,女,1990年8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宗某甲,男,1987年5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执行杨某甲与宗某甲离婚一案中,本案于2016年4月11日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陵民初字第1110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红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魏书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