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403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宗某甲离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甲,宗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03执37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甲,女,1990年8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宗某甲,男,1987年5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执行杨某甲与宗某甲离婚一案中,本案于2016年4月11日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陵民初字第1110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红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魏书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