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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601民初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刘之兰诉陈代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家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家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之兰,陈代强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601民初536号原告刘之兰,女,54岁。委托代理人周磊,新疆芳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代强,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之兰与被告陈代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之兰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之兰负担。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顾芸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