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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5民初3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5民初348号原告林某某,女,198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蔡某某,男,1978年6月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长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同意再给被告一次机会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依法减半收取为122.5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审判员  戴阿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绍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