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5民初3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5民初348号原告林某某,女,198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蔡某某,男,1978年6月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长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同意再给被告一次机会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依法减半收取为122.5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审判员 戴阿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绍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