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7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赵文柳与被告王兴华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柳,王兴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07民初142号原告赵��柳,女,198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保定市满城区大册营镇岗头村民。被告王兴华,男,198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保定市满城区大册营镇上紫口村民。原告赵文柳与被告王兴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文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兴华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文柳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10年1月7日登记结婚,被告来我家做上门女婿。婚后起初感情尚可,2010年10月30日生男孩赵柏源,2012年1月10日生女孩赵笑凡。自2013年2月之后,被告不务正业,整天沉溺网吧,经多次劝告仍不改正,给夫妻感情带来伤害。2015年春,我将被告逐出家门,后经亲戚说和,被告写下保证书,保证不再上网,没过多久被告又沉迷网吧,不尽任何家庭义���,我每天既要挣钱养家,又要照顾孩子,给我造成巨大伤害。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两个孩子由我抚养,被告每年各给付两个孩子抚养费3852元,无夫妻共同财产。被告王兴华辩称,我与原告感情一直很好,婚后双方互敬互爱,两个孩子的降生,给家庭带来极大的欢乐,我外出打工挣钱,原告照顾孩子料理家务,生活一直不错。不存在我沉迷网吧,不务正业问题,我一直在尽家庭义务。我与原告之间感情没有破裂,我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文柳与被告王兴华经人介绍于2010年1月7日登记结婚,被告到原告家做上门女婿。2010年10月30日生男孩赵柏源,2012年1月10日生女孩赵笑凡。原告称自2013年2月之后,被告不务正业,整天沉溺网吧,经多次劝告仍不改正,给夫妻感情带来伤害,2015年春,被告写下保证书,保证不再上网,没过多久被告又沉迷网吧,不尽任何家庭义务,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提供被告王兴华的保证书一份。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结婚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虽不长,已生有两个子女,双方应共同珍惜夫妻感情,互谅互让。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提供被告保证书,不足以证实夫妻感情破裂。故为了家庭和睦,子女的健康成长,以不离婚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赵文柳与被告王兴华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文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王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