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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双执字第00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新沂市阿湖镇巴山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被执行人门春旭、陈丽、王治国、冷阳阳、张善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沂市阿湖镇巴山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门春旭,陈丽,王治国,冷阳阳,张善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双执字第00273号申请执行人新沂市阿湖镇巴山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住所地新沂市阿湖镇阿湖街。法定代表人杨建国,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时守新,新沂市巴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门春旭,男,1975年7月17日生,住新沂市。被执行人陈丽,女,1975年11月3日生,住新沂市。被执行人王治国,男,1977年11月15日生,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冷阳阳,男,1986年10月16日生,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张善银,男,1976年12月8日生,住新沂市。申请执行人新沂市阿湖镇巴山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被执行人门春旭、陈丽、王治国、冷阳阳、张善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0日作出的(2014)新双民初字第003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门春旭、陈丽、冷阳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情况;2、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3、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情况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冷阳阳已履行9000元义务,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对被执行人冷阳阳的执行申请,被执行人门春旭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陈丽的工资款被另案查封,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故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4000元,执行到位9000元,尚未执行到位2500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新双民初字第003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科学审 判 员  禚孝严代理审判员  唐恒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陆敬亚 百度搜索“”